據新華社電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於12日公開開庭審理被告人王宗南涉嫌挪用公款、受賄案。
  王宗南,自1999年11月至2003年4月擔任上海友誼(集團)有限公司總經理、黨委副書記,2003年4月至2006年7月擔任上海百聯(集團)有限公司總裁、黨委副書記,2006年7月起擔任光明食品(集團)有限公司黨委書記、董事長。
  公訴機關起訴指控:王宗南在受友誼集團委派擔任上海聯華超市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期間,與上海聯華超市股份有限公司總經理良威、財務總監徐苓苓等人(均另案處理)經共同商議,自2000年至2006年間個人決定以單位名義,先後10次共同挪用公款人民幣1.9億餘元,歸上海立鼎有限公司、上海泉潤有限公司使用。之後,王宗南實際獲得分紅款26.13萬元,並報銷醫葯費93.87萬餘元。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王宗南非法收受賄賂269萬餘元;王宗南還伙同他人共同挪用公款1.9億餘元,應當以受賄罪、挪用公款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王宗南及辯護人在庭審中作了申辯。法院將擇日對本案作出一審判決。  (原標題:上海光明集團原董事長涉嫌挪用公款受賄案開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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